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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改革调整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支持乡镇企业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财税、信贷、出口、市场融资、利用外资、技改项目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
  2、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要加强对乡镇企业减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由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牵头,把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纳入减轻企业负担的总体工作之中,加强监督管理。要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省政府〔1997〕35号令,全面清理并坚决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乡镇企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支农资金,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并要做到专项使用,不得挪用。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加强乡镇企业管理队伍的建设。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力量,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要注意保持乡镇一级管理队伍的稳定。要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统计体系建设,各乡(镇)要至少配备1名乡镇企业专职统计人员并纳入政府编制序列,乡镇企业发展好的行政村要设1名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4、加快乡镇企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加强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要重视乡镇企业科技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的科技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信息、人才信息和市场信息。要加大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整体素质。省、市、县要把乡镇企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的经费补贴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二)认真解决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和贷款担保问题
  1、积极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贷款支持。对有发展前景、信誉良好,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要按济银发〔1999〕723号文件精神,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对信用等级连续3年在2A以上的企业小额度贷款,应按照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经严格审批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2、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的重点骨干企业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发展资金。乡镇企业要在积极争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同时,善于利用股票市场、风险投资、发行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等融资渠道,熟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主动创造条件扩大资金来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融资要给予必要的支持、指导。允许乡镇企业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入股,鼓励乡镇企业同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相互参股。
  3、对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配件或提供加工、营销等配套服务的乡镇企业,只要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订单、合作协议或有效委托合同,大中型企业有担保或还款承诺,金融机构应积极提供贷款支持。对其合法的商业票据和有效付款凭证,金融机构要积极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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