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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改革调整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3、国家级、省级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和乡镇企业工业小区的建设用地,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在保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用地的同时,重点予以安排用地指标;土地出让金上交财政后,应用于示范区开发和建设;村镇旧城改造中盘活存量国有土地、新征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年租金,可划出一定比例用于示范区开发和建设;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留给工业小区或示范区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凡在国家和省级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和乡镇企业工业小区兴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对进入小城镇、乡镇企业示范区和工业小区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愿意,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四、强力实施东引西进战略,努力扩大对外开放
  (一)强力推进东西合作
  1、继续支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省农业银行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用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省、市财政分别按2%贴息率给予贴息。
  2、在东西合作示范区内兴办的合作企业,可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土地。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允许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凡境外、省外的企业或单位与我省乡镇企业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企业,可享受省政府豫政〔2000〕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4、积极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采取各种形式参与西部大开发。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可以在西部兴办分厂,建立原材料基地,也可以与当地合资合作办企业。
  (二)积极发展外向型企业
  1、对乡镇出口创汇企业实行贷款财政贴息政府。省、市财政分别按国家当年年利率的三分之一,对金融部门每年安排的乡镇出口创汇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2、认真执行国家的退税、保税政策。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按规定实行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先征后退。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可以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
  3、对乡镇企业出口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和对外工程承包,金融部门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4、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合理有效利用外资进行嫁接改造。鼓励外商对乡镇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出资在25%以上的享受外商投资有关待遇。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再投资于乡镇企业,外商投资超过25%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关待遇。承包、租赁乡镇企业的,享受乡镇企业有关政策。
  五、加强领导,优化环境,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1、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是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推动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战略重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乡镇企业,经常研究乡镇企业新形势、新情况,及时解决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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