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经过批准,允许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集体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对符合规划并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乡村集体企业,在企业改革改制中,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4、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民办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与乡镇企业相互参股、入股。依法对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豫政办〔2000〕62号文件执行。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股权收益和奖励,用于再主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
6、有条件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要逐步建立产权流转机制,先实现内部流转,再逐步实现外部流转;先在一定区域内流转,再在大范围内流转。有条件的地方经批准可建立以兼并、收购、租赁、转让等为主要内容的产权交易市场。
三、加大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力度,实现结构优化升级
(一)合理调整乡镇企业产业和产品结构
乡镇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业政策为依据,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带动第一产业,优化提高第二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努力实现产业,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到“十五”末,乡镇企业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分别约占10%、65%、和25%。
1、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储藏、保鲜、运销业。要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等形式,重点扶持一批农副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带动一批种植、养殖基地的农户,实现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强对第一产业的带动能力。要切实解决粮食加工企业的自用粮收购问题。
从事农产品加工贸易的乡镇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农业产品,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农业产品,根据其取得的普通发票,按10%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农业产品,凭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省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支持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乡镇企业中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对金融部门每年投放于省确定的30家乡镇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和100个基地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期1年,年贴息率为2%,市按省相应的利率给予贴息匹配。
2、积极壮大支柱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要注重改造提高食品、建材、皮革、造纸、手工艺、机械等传统、主导产品,形成规模、品牌优势,壮大支柱产业,开拓、占领国内市场尤其是农村市场和中西部市场。要重点扶持医药、化工、环保、模具、包装等生长性产品,培育新兴产业,适用国内外市场需要。要积极引进或开发电子、生物、材料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和替代进口产品,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增强市场开拓能力。要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产品和生产能力,坚决关停严重污染环境的“十五小”企业,坚决制止产品市场饱和的重复建设。乡镇工业结构调整纳入全省工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省设立的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在安排项目时,对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