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切实搞好债权债务处理。对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要全面进行清理,债务处理要落实债务人和债务数额。所有债务特别是金融部门的贷款、财政部门的周转金等不能逃债,禁止出现债务悬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金融、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债务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金融、财政资金风险。
7、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的,要按照《
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实行组建企业集团的,要以骨干企业或主导产品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通过控股或参股以及联合、兼并、收购等途径进行资产重组,实现生产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合理流动和优化组成组合。
实行联合或兼并的,要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尊重企业和群众的选择,不得强制,不搞行政“捏合”。
8、切实搞好租赁和承包。实行租赁和承包经营的,要择优选择经营者,实行竞价租赁、承包。要进一步完善租赁、承包的指标体系,合理确定租赁金和承包费,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经营者应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防止出资负盈不负亏。
9、规范出售或依法破产。实行出售的,原则上应采取拍卖方式,竞价出售。拍卖前要认真搞好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防止债权债务悬空和逃废;拍卖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搞定向拍卖和私下交易,不准委托不具有拍卖资格的机构进行拍卖;拍卖后收回的资金,要切实用于发展企业和扩大企业再生产。出售企业,应尽可能实行整体一次性出售,一次性出售确有困难的可以出售部分资产;允许企业实行不动产租赁、动产出售。购买者可以是社会法人、职工集体,也可以是自然人或外商。购买者要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购买资金;自然人购买企业或买股,必须用自有资金,不能挪用或借用集体资金,一次性购买的,不能以未来收益抵偿或拖欠。
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只要债务能落实,可以实行零价转让。对资不抵债,出售困难,扭亏无望的企业,允许依法进行破产。
10、切实加强乡村集体企业资产管理。乡镇企业集体资产,包括乡镇集体股及所得红利、集体企业拍卖收回的资金、承包费和租赁费等,应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和弥补乡(镇)政府财政开支。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积极支持乡镇企业改革
1、积极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对乡镇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被收购企业通过资产评估,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资不抵债的,实行承担债务零价收购。被兼并企业欠交的养老保险费,应视为企业负债,从企业资产中扣除,由接收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对兼并或收购企业需用的流动资金和设备更新资金,金融部门要给予支持。对贷款的评估、审批、担保方式要适当简化、灵活,在贷款额度上也要适当放宽。
2、鼓励乡镇企业以各种形式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本年度内新安置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占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征所得税期间,企业安置的下岗职工必须保持应有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