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乡镇企业的改革要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乡村集体企业改革为重点,因企制宜,形式多样,不能硬性推行某一种模式。可以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组建企业集团,也可以采用联合、兼并、承包、托管、租赁、出售、破产等形式。大型企业的改革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形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中小型企业的改革可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联合与合作,有条件的可有限责任公司。小型、微利、亏损、停业的集体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转为私营、合伙、个人独资企业。
3、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联营、合作、承包、租赁等形式改革的乡镇企业,按照中发〔1997〕8号文件和《
乡镇企业法》的规定,仍属于乡镇企业范围,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二)正确引导和规范乡镇企业改革
1、认真搞好清产核资。要对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核实,弄清企业家底,建立健全账、物登记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物相符。
2、切实搞好资产评估。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要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防止低评、漏评或多评。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资产所有者、职工和主要债权人认可并经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企业才能按评估的资产价值量进行账务调整。评估结果要向企业职工或社区农民张榜公布。
3、实事求是地界定产权。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创造、谁受益”和“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明确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以税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很少投入资本金,靠贷款和自我积累发展起来的企业,其所有者权益主要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对于主要由个人出资,只向乡村集体交纳管理费,但企业注册为集体企业的,原则上将各种提留、税收减免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余资产归企业出资者和职工集体所有;对那些既难以划清主体,又没有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资产,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合理确定。
4、合理进行股权设置。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一般可设乡村集体股、职工个人股、社会法人股、外资股及社会个人股,各类股份所占比例不作限制。对于所有权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允许采取增量扩股、配股的办法将企业部分存量资产量化给经营者和职工作为分红依据;对于所有权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应根据实际保留一定比例的集体股,其余资产可根据贡献大小、工龄长短等综合因素,经充分协商,增量扩股、配股量化给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对于主要所有权归企业出资者和职工集体的,允许将大部分资产量化给企业出资者和企业职工;企业改制中不得设置干股,任何人不得以权谋股、占股;对将企业存量资产集体所有权平调为政府、部门所有或无偿量化给个人的,要坚持禁止和纠正。积极鼓励企业增量扩股或量化配股,增加企业资本金,扩大企业规模。引导职工自愿用现金购股、投股,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多持股、持大股,所持股份可以继承、转让,不得退股、抽股。量化给企业经营者、职工个人的股份,离开企业即视为自动放弃股权。
5、科学安排收益分配。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收益分配上,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企业、职工、股东五者利益关系,依法纳税,按规定提取各种规费和基金,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做到各种股权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企业分红率应低于企业资产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