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 川办发〔2001〕10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1〕5号)已印发你们。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在廉洁高效方面做出表率的指示精神,现结合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政府办公厅交办文件的办理。对省政府办公厅交办文件的办理,各承办部门办公室或秘书处必须指定专人跟踪督查,做好内部运转和衔接工作。
(一)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二)时间要求。原则上按15天办文制的要求(即从交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及时回复省政府办公厅或报文单位。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
(三)格式要求。各承办部门回复省政府办公厅交办文件的办理意见,必须统一使用A4型纸张,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相关规定规范报送。在办理意见中请注明省政府办公厅交办文件的标题和交办文号(即B〔2001〕×××号或Y〔2001〕×××号)。
二、严格执行公文报送、运转程序。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必须严格按
《办法》规定的行文规则报送。
(一)不得以部门名义给领导同志个人报送文件。确系按省政府领导同志专项交办事项报送给领导同志个人的文件,应在文中予以说明。
(二)报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一律实行统一收文,统一办理,统一发文。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不得在按规定渠道报送的同时,又同时送领导同志个人或相关业务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