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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在贯彻执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时,对随同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生活费的发放,必须是宣布破产之日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具体发放程序为,由当地县级劳动部门进行初审,出具有关证明,连同退休人员本人的劳动工资档案复印件送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及时认定,根据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本人生活费,并将有关情况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报表上报。
  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操作程序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健全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要及时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资金需求预算,并及时申报办理拨款手续,按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如实上报“低保”统计报表。对于虚报保障人数,骗取上级补助经费的现象,必须立即纠正。如再发生,将通报全省,停止补助,追回补助经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今年我省将扩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在所有的乡镇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要尽快全面开展调查,摸清保障人数,在今年年底以前把大部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据库,快捷、准确地完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统计汇总、查询核实、监测分析等信息处理工作,并按预算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拨入“社保财政专户”。根据民政部门的用款计划,将保障资金及时拨入民政支出专户,保证民政部门按时将保障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协商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和配套工作,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
  要继续认真贯彻监察部、财政部、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监发〔2000〕6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采取切实措施予以纠正,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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