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工作,把它作为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把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进一步增强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步伐,使之真正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二、深入贯彻《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是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依据,各地、州市要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原来制定的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和现行做法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必须尽快修正,限期整改,做到依法行政,依法保障。
三、加大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目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已成为束缚工作发展的“瓶颈”,造成部分保障对象遗漏,直接影响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各地、州、市要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形成本级保障资金为主体,中央、省级保障资金为补充的资金筹措机制。尤其要增大对贫困县(市)和财政困难县(市)的补助,省级财政资金也要对贫困县(市)和财政困难的县(市)倾斜,以减轻贫困地区的压力。同时,各地、州市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调整平衡财政收支预算,并按进度将资金拨入“社保财政专户”。
四、抓紧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做好新增保障对象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规定新增加的保障对象,各地、州市要在深入做好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3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要求,尽快把保障标准提高30%,并将新增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在实施过程中,新增加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属于集体企业的职工,一律按其实际收入计算,不再按应得收入计算;属于国有企业职工,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没有撤销之前,仍然按其应得收入计算。但对一些保障政策落实不够,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粮油帮困措施或临时救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