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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16号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自1997年国务院要求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通过地方各级政府的努力,全省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已于1999年6月底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中央的要求,从1999年7月开始,我省又将保障标准提高了30%。目前,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的182元,最低的104元,平均149.75元。到2000年底,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已经扩大到80%的乡镇,共有119825人纳入“低保”范围,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1.9%。其中:在职职工22442人,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36296人,离退休人员6091人,“三无”对象9675人,其他人员45321人。中央、省属企业纳入“低保”范围的困难职工及家属26162人,占全省保障人员总数的21.8%。去年全省全年共发放保障金865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4194万元,省级补助1837万元,地、州、市、县资金2619万元,为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由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新工作,在三年多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地区的领导对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二是有的地方保障资金不到位。三是工作不够到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四是自1999年保障标准提高30%后,部分地区还没有将新增的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五是没有认真执行属地管理原则,有相当一部分中央、省属企业中符合享受保障待遇的困难职工及家庭未被当地政府纳入保障范围。六是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手段落后。
  上述问题如不及时纠正解决,势必影响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不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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