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规划许可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要依法办理“一书二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权、使用土地与进行建设的规划审批权、“一书二证”的核发及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集中在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要充分发挥城市详细规划对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加强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把城市规划逐步纳入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加强城市规划的定量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走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各级人民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指导下,针对具体城市、区域和地块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适合本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管理标准及准则。尤其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日照间距比等技术经济指标,是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控制指标,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主要指导性控制指标为:建筑高度。小城市及县城以多层为主;城市总体规划用地中,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15%左右,小区、单位地块绿地率控制在30%以上;建筑密度。主要街区、办公区控制在35%以下,生活区、主景区、游览区控制在30%以下;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主要街区、办公区控制在1.2~1.6(大、中城市可根据实际调整),生活区、主景区、游览区控制在1.2以下;日照间距比。北纬26°以下地区不得小于1:1.26,以上地区控制在1:1.1~1.2范围内,建筑山墙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四、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城市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市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市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长、县长,要对城市规划负总责。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规划设计单位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历史责任感,要站在对人民负责、对城市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城市的长远发展规划把好关。规划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凡是公然违反城市规划的,一定要严肃查处,一查到底,不能不了了之,不准搞下不为例。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包括城郊结合部在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一书二证”办理、发放工作的监督,建立审批工作的主审人终身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