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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三)城市建设应本着依托老城发展新区,逐步改造老城的原则。在新区建设形成一定规模之后,要逐步降低老城区的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提高绿地率,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禁止在旧城区见缝插针建新房。在旧城改造中,要坚持继承与发展的原则,对代表城市发展历程的一些传统街区,要采取保护和发扬光大的规划控制手段,使城市规划建设能体现出不同时期的风格特点。特别是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建设,必须更加慎重,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
  (四)加强城市环境空间的长远规划控制,创造环境优美、亲切的城市广场空间系列。城市广场具有综合性、政治性、商业性、金融性、休闲性、观赏性等特点,无论设市城市还是县城,都要结合实际逐步建设本城市具有个性特色的城市广场。
  找准城市特色,建设个性化的城市。每个城市均有自己的文化渊源和地域气候特点,历史或多或少地遗留了一些优秀的、代表地方特色的传统民居、古建筑物、民族文化和花木品种等,其城市特色应从这些方面去挖潜和吸取建筑符号。不能百城一面,千城一律。各城市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认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开展城市设计、环境景观规划工作。在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认真搞好单位建筑设计。低层、多层建筑,设计传统坡屋顶;中高层以上建筑也应采用各种传统建筑符号进行处理。应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街区、街道,培育具有地方特征的花木品种,绿化美化城市景观,使我们的城市具有鲜明的地方性和民族性,为经济社会建设、旅游经济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把城市规划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任务主要是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规划建设的决定》(云发〔2000〕8号)精神,坚持把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切实加大城市规划执法力度,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强调城市规划的综合性与协调作用,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布局,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配套实施、适度超前的路子,避免各自为政,低标准重复建设,导致浪费投资的现象发生。真正做到规划面前无特权,以法治城,任何领导都无权批准违反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干预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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