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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10号 二00一年一月十四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建设的决定》(云发〔2000〕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推进我省城镇化步伐,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多元化的发展,我省的城市建设发生了巨大变化。城市市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我们必须从长远入手,放眼未来,转变观念,开拓创新
,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以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城镇化进程。
  城市规划是一项科学性、综合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规划是各级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对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城市的规划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依法维护城市规划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龙头”作用。
  二、努力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
  (一)抓紧做好地、州、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妥善处理城镇之间、单个或数个城镇与城镇群体之间、群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地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最佳发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从县城总体规划中分离出来,单独修编和编制。各地要结合当前云南省城乡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性机遇,根据省委提出的把我省建设成为“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及“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三大战略目标,按国家及省里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安排布局各级城镇与区域基础设施促进城镇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认定制度和备案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并保证城市每个阶段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发展进程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引导城市合理发展。人口规模及用地规模必须按《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年限执行。同时,对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城市结构形态、城市功能布局等内容,应作出远景发展的轮廓性长远规划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给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防洪、抗震)规模按远景设想一次进行规划安排,分期建设实施,确保用地预留。远景设想年限控制为:大城市100年;小城市(含县城及建制镇)50年以上。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具有长远性、科学性、合理性的城市性质、城市发展目标及发展方向、城市路网结构、大型设施、城市广场空间及地下空间开发,和有利于形成和塑造城市形象及特色的重点布局内容,要坚持长远规划的原则,使城市规划具有继承性和连续性。对一轮规划中不能实施的合理部分,在下轮规划中要予以继续采纳,并进行严格的规划控制。下一轮规划不应全盘否定上一轮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调整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各地拟对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进行重新修编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调整或修编的内容、范围和理由进行说明。经审批机关认定属于局部调整的规划需报审批机关备案,属于修编的规划必须重新报批。对规划控制中的零星改造建设,必须符合整体长远规划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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