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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管理的决定

  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乡镇煤矿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
  建立健全省、地、产煤县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对县、乡(镇)两级政府的分管领导及煤炭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能力。重点抓好乡镇煤矿矿长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乡镇煤矿的矿长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矿长资格证。凡未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岗。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八、建立健全乡镇煤矿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一)乡镇煤矿使用劳动力,业主(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从业人员确立劳动关系,不允许业主与从业人员签订严重违法的“生死协议”。劳动合同内容应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此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内容。
  (二)乡镇煤矿业主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乡镇煤矿业主必须在当地保险机构为井下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保险赔付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保险费用由业主支付。
  (四)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职工的工资标准,制定乡镇煤矿从业人员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并监督乡镇煤矿业主执行。
  (五)乡镇煤矿从业人员因工负伤,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由业主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具体为: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六)乡镇煤矿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由业主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度职工5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为增强业主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和工亡补助金的支付能力,乡镇煤矿可按不低于吨煤2元的标准提取安全事故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乡镇煤矿所在县、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九、加大对事故的查处力度
  (一)认真执行“六不准”的规定,凡违反“六不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涉及事故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二)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和“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乡镇煤矿事故,依纪依法处理责任者。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必须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领导者的责任。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发迹事故性质、隐瞒事故真相、包庇事故责任者的,要从重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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