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采挖的少量煤炭,省煤炭局要控制数量,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范围采挖。县煤管部门对自用煤矿点,要严格控制开采规模、开采范围和开采数量,其煤炭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同时,要加强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有关自用煤矿点的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批准后实施。
(四)未经批准的矿井,煤炭管理部门不得为其颁发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一井一证,严禁一证多井,严禁搞“挂靠”和假联合。
四、进一步加强煤炭“五统一”管理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炭行业产、供、销、运、安全“五统一”管理工作,凡未实行“五统一”管理的产煤县(市、区)要尽快实行“五统一”管理。
(二)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乡镇煤矿必须规范销售行为,要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购销合同,其煤炭产品只能销售给直接用户和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
(三)对收购、承运无煤炭生产证煤矿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和无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经营的煤炭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经营进行处罚。
(四)加强煤炭价格管理,坚决制止对乡镇煤矿煤炭产品的价格歧视行为,乡镇煤矿与国有大矿的煤炭产品同质同价。
(五)煤炭运输计划归口省煤焦市场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省煤焦市场办理煤炭运输计划。
(六)乡镇煤矿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产煤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实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一票否决制。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各级经贸、国土、公安、工商、监察、环保、乡企、劳动、交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互相支持,协调配合,依法行政,加大对煤炭生产经营和安全的执行力度,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各级煤炭安全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能。
六、加强对乡镇煤矿维简费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乡镇煤矿的安全投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乡镇煤矿维简费要按规定足额提取,专户存储,规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截留。省煤炭工业局会同省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负责对各产煤县(市、区)所提取和上缴的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负责人,要严肃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