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管理的决定
(黔府发〔2001〕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省乡镇煤矿生产经营秩序,搞好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推动乡镇煤矿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乡镇煤矿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乡镇煤矿的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顾大局、保平安的高度出发,加强对乡镇煤矿的管理,把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搞好安全工作。
二、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乡镇煤矿的开办程序
由省煤炭工业局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煤炭资源总体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一批乡镇煤矿骨干矿井。今后新开办乡镇煤矿,井型不得小于5万吨/年。
申请开办乡镇煤矿,必须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规定的办矿条件,须征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办矿条件,经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三、整顿煤炭生产秩序,搞好关井压产工作
(一)对年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乡镇煤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予以关闭。由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县级人民政府对其实施关闭。
(二)对年产能力3万吨(含3万吨)以上的乡镇煤矿进行停产整顿,按照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安全生产“八不准”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矿进行检查验收。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矿井,报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核,达到规定条件的核发生产许可证;对经整顿后仍达不到条件的,由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县级人民政府对其实施关闭。
关闭矿井工作于2001年3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