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01〕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保证监事会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促进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贵州省人民政府派出,对省人民政府负责,代表省人民政府对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省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经贸委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二、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三、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四、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施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