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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删除第六条第一款中“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建设差额费由建设单位上缴市城市建设基金会,专款专用于社会停车场(库)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的内容。
  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十一条中“并按占用的车位补建或缴纳百分之一百三十的建设差额费”的内容。
  三、将本办法中的“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5、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一、删除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一、删除三十条。
  二、将本《办法》中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水务局”;“市市政局”修改为“市水务局”。
  7、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删除第五条。
  二、将本《补充规定》中的“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修改为“市市政局”。
  8、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三条第一款中“收费管理”的内容
  二、删除第五章章名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第一款中“收费”的内容。
  9、上海市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办法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计量校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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