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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
 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中“港口管理费”的内容。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管理费”的内容。
  三、将本办法中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修改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市政府交通办”修改为“市交通局”。
  2、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二十九条。
  二、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将本办法中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修改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3、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十八条。
  二、将本办法中的“市政府交通办公室”修改为“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4、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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