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
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
(鄂政发〔2001〕4号 2001年1月18日)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改善宏观经济环境,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和省委的总体部署,省人民政府从去年底开始在省级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行政、市场经济、廉政勤政、规范管理的原则,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调查清理,经各方面专家审核、领导小组审查,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第一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凡是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各部门在自我调查清理时未报的审批事项,视为自动取消;需要保留的审批事项一律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对多个部门重复审批的审批事项,需要保留的,明确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的予以取消;对多个部门联合审批的审批事项,在保留的审批事项中明确主办部门,取消或减少协办部门。今后新设立的审批事项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施行。各部门其他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将陆续公布。
第一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
(共87页)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11项)
取消的审批事项: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及生产条件能自行解决,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及生产条件能自行解决,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及生产条件能自行解决,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4、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中住宅项目的初步设计
5、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中住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中住宅项目开工报告
7、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小火电项目
8、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矿新建井
9、湖北省分地区和重点企业用电计划
10、重要物资分配、储备计划
11、小城镇“农转非”人口计划
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1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