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增加新的投入主体,实行多渠道、多层次投入。在不断增加财政投入的基础上,重点鼓励和吸引集体、企业、个人投资兴办畜禽、水产养殖场和畜牧、水产品加工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外资参与畜牧、水产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
认真贯彻执行《
动物防疫法》等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对动物疫病防治实行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制,强化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防疫、检疫、监督职能,动物防疫监督、兽医药政、种畜禽监督执法人员要纳入行政系列。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扑灭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有适量的储备,并纳入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畜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组织实施“放心肉”工程,推广环保型饲料,确保人民吃“放心肉”。加强兽(鱼)药、饲料质量监督,健全管理法规、质量标准和检验监测体系,加大查处生产、销售假劣兽(渔)药、饲料产品的力度。实施兽(渔)药残留监控计划,确保畜禽水产品卫生安全。
进一步落实国家对畜牧、水产及饲料工业发展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的税率和收费标准据实征收。畜禽、水产养殖享受农业用地、用电、用水优惠政策,对湖泊管理单位和养殖单位免征水费。允许饲料加工企业到产区自主采购粮食,与农民签订购销合同,实行产销直挂。
认真贯彻执行《
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鄂政发〔1998〕10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强化渔业行政管理职能,地方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渔政、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环境和渔业生产秩序行为,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严格实行水产种苗、渔药、渔机具、渔饲料、水产品加工、水产品市场、水产品的养殖与捕捞、水生动植物检疫等许可证以及渔船登记、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依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认真贯彻执行《
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鄂政发〔1998〕10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强化渔业行政管理职能,地方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渔政、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环境和渔业生产秩序行为,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严格实行水产种苗、渔药、渔机具、渔饲料、水产品加工、水产品市场、水产品的养殖与捕捞、水生动植物检疫等许可证以及渔船登记、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依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健全饲料行业行政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职能,强化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实施“饲料安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