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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四)维护财经法规,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依法实施。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审计方式与内容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年度审计、届中审计、任期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以及根据群众举报审计等形式。具体实施时,根据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选任、管理、监督或审查干部的要求,以及审计工作实际,采取适当的审计形式;也可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内容包括:
  (一)财政预算执行和单位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三)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况;
  (六)各项经济(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八)经济(投资、经营)决策的合规和效益情况;
  (九)被审计对象报酬及纳税的真实性和合规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干部任免或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有选择地确定审计内容。

第三章 审计管辖与权限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划分:
  (一)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包括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以及有关部委管理的干部,下同)由省审计厅审计;属于市州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州审计局审计;属于县(市、区)委管理的干部,由县(市、区)审计局审计。
  (二)必要时,审计机关可将部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三)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资格,由省审计厅依据相关规定考核认定。
  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的审计,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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