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5号)
《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二000年十二月七日
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资金使用的管理,做好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根据《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补偿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外迁资金),系指用于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到原居住县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包括政府组织的外迁和移民个人自找门路外迁到原居住县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
第三条 移民外迁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没有移民管理机构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移民外迁资金是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的组成部分。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安置补偿。即纳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包干资金农村移民安置大类中,补偿给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零星果木补偿费。
(二)外迁补助。即从基本预备费中安排的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包括生产安置和基础设施补助费、延长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费以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三)与移民外迁相关的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
第五条 移民外迁资金标准按照省三峡工程移民局测算的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六条 移民外迁坚持外迁任务与资金双包干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由政府组织移民外迁的,迁入地政府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包括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延长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