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变管理职能。省社理事会依法办理法人登记,行使社有资产所有权,重点管理、监督社有资产营运,决定社有资产的分配、处置,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制后,省社按股权参与管理,向企业推到法人治理结构任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实施对控股、参股企业的管理。
(二)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核定企业资本,制定企业章程,明确所有者权益,及时建立和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为基本框架的法人治理结构,并确保各自的职责到位,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三)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负责人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要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发挥其主人翁作用。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在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要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加强领导。省社直属企业的改革工作由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协调,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办法推行。各企业的改革工作,由本企业现任班子负责,企业的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企业领导班子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紧、抓好本企业的改革工作。广大党员、干部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各企业务必防止利用改革之机滥发钱物、转移财产、假公济私等现象发生。各企业应根据省社制定的改革总体原则和办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报省社审批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改革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要及时向省社请示汇报。
七、几项具体政策
(一)省社直属企业中原有的国有资产,授权省社理事会代行投资主体职能;改制时企业集体资产和社有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经依法批准,允许其将这些资产转让、变现,用于安置省社直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及经济补偿。
(二)企业转让、拍卖股权资产所得,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按现行政策规定免征有关税费。
(三)根据市场调控和支农需要,委托省社直属企业承担棉花、农资储备任务,并适当贴息。
(四)省社直属企业在改制中可比照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