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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省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三)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省社直属企业改制后,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直接纳入社保机构社会化发放范围。非社保机构发放的各种补贴,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在未纳入社区管理之前,由改制后的企业(或原企业)负责。
  (四)妥善安置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在,在企业无经济问题的在职人员,可办理内退手续,由企业向社保机构一次性预缴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可根据承受能力,按距法定退休年限一次性发给内退期间的生活费。有条件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而工龄满39年的职工,也可按上述方法办理。
  (五)改制后,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对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职正式职工,其养老、医疗保险费由职工个人或重新聘用的企业缴纳。改制后,仍能继续正常经营的企业,其重新聘用员工的养老、医疗保险,由改制后的企业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二)至(五)项所需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自筹资金不足的,可适当降低各项补贴及生活费的发放标准。
  (六)建立新的分配机制。打破收入分配中的“大锅饭”,取消企业员工原有的级别工资制,全面实行岗位工资制。逐步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按企业行业特点、规模大小、效益高低,由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确定企业经营者的报酬。
  五、推进企业创新发展
  (一)改制后的企业应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增强服务功能,组织、带动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真正发展成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继续完成农资、棉花、边销茶等重要商品的管理、贮备和购销任务。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规模大、效益好的骨干企业,省社要给予重点扶持。全力支持优势企业创造条件,发展成上市公司。
  (三)优化企业的经营结构,扶持骨干企业开拓新的经营服务领域,开展国际贸易,兴办科技含量高的项目。鼓励企业发展总经销、总代理、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新的经营方式。支持优势企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系统内外的联合和合作。
  (四)组织、引导企业合理运用重组、置换、拍卖、参股等办法,开展资本营运,提高资本的利率和回报率。
  六、加强对省社直属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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