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资产的流动。按照“有所进,有所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运用资产重组、资产置换、资产经营等方式,促进社有资产向新兴产业、高附加值、高回报率项目流动。将优质资产向骨干企业转移,提高骨干企业的辐射力和牵引力。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提高企业资产质量,使社有资产从没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不适应供销社集体经营的企业中退出。合理调整社有资产在省社直属企业资产中所占份额,使社有资产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产权比例。
(二)推行社有资产的多种运作形式。逐步改变省社直属企业单一合作制结构,因地制宜地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企业组织形式。运用控股、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搞活社有资产营运,实现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一)全面清产核资,合理评估、界定资产。省社直属企业在改制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现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评估、核定其资产净值。评估不得人为高估或低估,评估结果须经省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省社”)和债权银行认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社章规定,除国有资产外,省社直属企业的现有资产原则上属社有资产。鉴于部分资产的形成确有职工劳动的积累、分配、效益和发展等情况,合理界定企业资产中社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的份额,并按所占份额承担相应比例的债务,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具体办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社有资产属省社集体资产,省社理事会作为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行使社有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企业集体资产归本企业职工所有。
(二)合理处置资产。省社直属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有利于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处置资产。改制中,企业资产应优先用于安置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给职工的经济补偿等改制中必须开支的项目。社有资产除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安置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外,主要用于供销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支付福利性支出,不得无偿量化到人。
(三)适当有偿转让部分社有资产股权。省社可根据省社直属企业改制的需要,将部分社有股权有偿转让给省社直属企业的员工,或有偿转让给社会法人。本企业的员工有优先购买权。对社有资产不多且不能正常运转的企业,原则上鼓励职工全部买断社有资产。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吸收企业员工增资。
(四)因地制宜实施企业改制。企业改制主要以公司制改造为主,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依法破产、解散和歇业。企业也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其他改制形式。省社原则上只对骨干企业控股,对其他企业酌情参股或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