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
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规定,现将2001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均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缴税期限:个人应税的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于3月1日至3月31日内办理纳税手续。
三、纳税地点: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在其居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我局委托市农业银行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农行联网方式代征税款,具备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均可在本市范围内的各农业银行储蓄所办理纳税手续,即:凡2000年度在税务机关或农业银行储蓄所缴纳过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款的纳税人,在3月1日至3月31日内可到本市的各农业银行储蓄所办理2001年度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手续(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拥有的私人机动车除外)。
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车辆的纳税人,须在其居住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拥有的私人机动车辆,在市地税局涉外分局或各区县地税局涉外税务所办理纳税手续。
四、纳税手续:
(一)在机动车使用过程中,每年要缴纳一次车船使用税。缴纳时须持车辆行驶证和上年完税凭证,以备交验。
(二)新购车辆的纳税人,在领取车辆牌照后,须持购车发票等有关凭证及时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新购车辆税款分月计税,不满十五日的不计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五、应纳税额:
机动车车辆年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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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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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座以下 │每辆 │200元 │
│ │乘人汽车├────────────┼───────┼────┤
│ 机 │ │11座至30座 │每辆 │250元 │
│ │ ├────────────┼───────┼────┤
│ 动 │ │31座以上 │每辆 │300元 │
│ ├────┼────────────┼───────┼────┤
│ 车 │ │二轮(含轻便摩托车) │每辆 │60元 │
│ │摩托车 ├────────────┼───────┼────┤
│ │ │三轮 │每辆 │80元 │
│ ├────┴────────────┼───────┼────┤
│ │机动三轮汽车 │每辆 │80元 │
│ ├─────────────────┼───────┼────┤
│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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