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企业所得税
季度预征工作(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52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工作,保证预征质量和税款均衡入库,加强税源监控,简化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季度预缴、预征的工作程序和手续,突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管改革总体方案提出的“简捷高效”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税征管工作实践。现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征工作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全市所有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统一实行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按月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国有企业仍可继续实行。
二、简化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工作:
(一)简化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指标项目,试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其格式详见附表。
(二)经市局审批,季度预征仍维持现行办法的区县局、分局,其纳税人季度、年度申报仍使用现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表体项目的填报说明
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应税收入净额。
第2行“利润总额”,实行自核自缴的纳税人填写本期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实行纯益率征收的纳税人根据计算所得填写,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税务机关核定的纯益率
将“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第2行“利润总额”
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计算所得填写,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