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各区县局、各分局要进行大量广泛的宣传、辅导工作,杜绝鉴定、核定工作的随意性,严格把关。
结合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167号)文件的要求,为了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每年5月2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加强小企业管理的情况及实行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按照总局文件第八条的要求报送市局,市局每年将定额对各区县局、各分局的定额定率征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六、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纯益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七、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下发的京地税企〔1995〕544号、京地税企〔1996〕218号、京地税企〔1996〕551号、京地税企〔1998〕143号、京地税企〔1999〕398号文件,凡与本《通知》无抵触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2000年11月6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核定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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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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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计算机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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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或行业项目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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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发票收入额(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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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票外收入额(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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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房租额(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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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人员工资总额(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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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水、电费额(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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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费用合计(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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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核定税额(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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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核定税额 │ │ │ │
│(8)=(7)÷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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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主管税务所意见 │区县局、分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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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 │ (章) │ (章)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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