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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海船舶户口簿等出海渔船船民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海
 船舶户口簿等出海渔船船民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三日 粤价〔2001〕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海船舶户口簿等出海渔船船民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9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自2001年1月1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换发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过渡期(三年)内,仍使用省印制证件的按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608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使用国家统一印制证件的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932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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