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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4、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180日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三、窃电金额按窃电量乘以窃电期间所执行的电价计算。
  四、盗窃电能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处罚。
  认定盗窃电能犯罪的数额标准经换算后按照盗窃有形财产的数额标准执行。即“数额较大”在农村以700元为标准,城市以1000元为标准;“数额巨大”在农村以7000元为标准,城市以10000元为标准;“数额特别巨大”以50000元为标准。
  五、电力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窃电,非法占用电能,数额较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六、电力企业职工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或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七、电力管理部门或国有电力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八、单位窃电的,除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追陪电费损失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盗窃电能尚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十、本《意见》以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下发后尚未办结的盗窃电能案件,依照本《意见》执行。已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今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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