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国家禁止交易的违禁品、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及假冒伪劣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在财政部门实施现场监督的情况下,可由收缴单位组织销毁。
3.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收缴单位可就近委托商业部门进行处理,并于3日内将处置过程及结果通报同级财政部门,所得变价款上缴同级财政。
4.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在无偿移交给接收部门后,需报同级财政备案。
5.对执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没收的专卖、专营物资如烟草、药品、盐等,以及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财物在报经同级财政备案后,可交由专卖、专营机构进行处理,但变价收入作为财政罚没收入,应及时上缴同级财政。
6.对各级执罚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暂收、暂扣物资在未结案时,可暂由执法部门妥善保管,并不得挪作他用。一经结案并经认定应予没收的暂收、暂扣物资,在结案后应立即移交财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除以上规定以外的一切罚没物资、赃物、充抵罚款物资,执法部门在收缴后应于5日内移交同级财政;对依法没收的房屋等不动产,执法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移交产权证等有关资料。
(四)财政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在罚没物资收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保管费、维修费、宣传费、估价鉴定费等,在拍卖或处理的价款中列支。执法部门所需的办案费用补助由执法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专项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核拨。
(五)执法部门罚没决定错误的,罚没物资应予返还。原物已拍卖或处理的,应退还拍卖、处理款;拍卖价款、处理价款已上缴财政的,做退库处理。
三、建立罚没物资及赃物拍卖资格的审查、认定制度
全省凡经省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并经省政府或市、地、州政府(行署)指定具有拍卖公物资格的各类拍卖企业,必须向省财政厅、省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申请《四川省罚没物资及赃物拍卖许可证》。经审验合格并取得“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方可承担罚没物资及赃物的拍卖。
四、规范罚没物资及赃物的公开拍卖、变价制度
对执法部门移交的罚没物资及赃物,凡属可以进入市场流通的物品,各级财政罚没物资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及时对物品进行评估或委托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对罚没物资及赃物人格进行评估、计算、确认,在此基础上移交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统一拍卖或公开变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