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 川委办〔2000〕88号)
为切实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物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川委办〔1998〕59号),各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物资归口财政部门管理。按照省财政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的批复》(川编发〔1999〕16号)精神,省财政厅已于1999年5月正式组建罚没物资中心,负责省级公、检、法、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执法部门收缴的赃物和其他罚没物资的接收、入库、保管、出库和委托拍卖工作。
二、罚没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的程序
(一)罚没物资及赃物的界定。纳入财政统管的罚没物资为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收缴、没收的各类物资;纳入财政管理范围的赃物为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收缴的除退还受害人以外的无主财物。
(二)罚没物资及赃物的收缴范围。自发文之日起,除海关缉私罚没物资、法院查封扣押债物资、税务部门收缴的抵税物资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各执法部门依法收缴当事人的物资及赃物,均应纳入同级财政(省级为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下同)实行统一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地税局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由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直接管理。
(三)罚没物资、赃物的处理及移交。各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及赃物为国家财政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在具体处置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办理:
1.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政治性物品、破坏性物品、毒品等违禁品直接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