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属企业脱钩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企业脱钩方案的协调督办问题。
为切实抓好脱钩工作,省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省属脱钩企业协调督办组(与省脱钩办合署办公),负责对省级各部门脱钩企业处理方案的审核备案,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工作。协调督办组成员从省委组织部、省委企业工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法院等部门各抽调1名处长组成。
省级各主管部门要按《实施方案》精神,对脱钩企业进行认真研究,提出脱钩处理方案,送协调督办组备案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职能部门批准实施。
(二)关于资产财务处理问题。
1.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问题。允许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并按财政规定的收缴办法在省财政厅建立专户管理,统筹用于部门内脱钩企业的职工安置。还有剩余的,由省财政厅调剂用于其他部门脱钩企业的职工安置。
2.脱钩企业在省财政的各项借款的处理问题。脱钩企业在省财政的各项借款(包括省里各种行业发展基金、专项经费等),经省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分别采取收回、转股(投资)、核销三种情况处置。具体处置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和省级各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3.脱钩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需要破产的脱钩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按《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或《破产法》的规定办理。
有关脱钩企业国有资产的具体处置,按省财政厅川财企〔2000〕64号文件办理。
(三)关于脱钩企业破产问题。
1.破产企业的申报问题。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符合破产条件的脱钩企业,由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提出方案,报省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纳入国家破产计划,或按《破产法》依法破产。
2.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问题。一是在处置企业资产变现中优先解决。二是在原管理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和掌握的财政拨款中调剂解决。三是不足部分由财政适当补贴。
3.破产企业职工未交、欠交养老保险费问题。对未参加养老保险或已参加但欠交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程序从企业资产处置所得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