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4个企业集团(含成员企业)分别与省交通厅、省外经贸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化工行业办脱钩。
(三)保留4个公司。
四川航空公司,其成员企业;四川航空公司、四川航空实业公司;
四川省地方铁路局;
四川新光工业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上述4个公司分别与省发展计划委、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脱钩。
省政府对保留、组建的2个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2个企业集团和4个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对国有资产实行保值增值,并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监管。对上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按《中共四川省关于成立中共四川省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委发〔2000〕39号)执行;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四川省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0〕22号)执行。
(四)由主管部门负责脱钩处理的企业209户。分属于41个主管部门,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脱钩处理:
1.主管部门(含内设处室、二级局)投资所办的经济实体,作改制、出售、注销、破产等脱钩处理。
2.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作改制、出售、兼并、破产等脱钩处理。
3.主管部门管理的集体企业,作解挂脱钩处理;集体企业中有国有资产的,其国有资产出让后,作解挂脱钩处理。
4.主管部门未投资,仅作为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挂靠企业,作变更工商登记、解挂脱钩处理。
5.9户省管大型企业的脱钩处理。根据省政府原有关规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和监督的试行意见》(川委办〔1997〕60号)精神,分别由6个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脱钩处理方案(包括破产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省机械行业办负责处理四川华通汽车集团公司;
省交通厅负责处理四川通亚实业开发总公司;
省发展计划委负责处理四川省地产房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农用运输车集团公司;
省经贸委负责处理四川省包装总公司、四川省环联实业总公司;
省轻工行业办负责处理四川长雅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轻工集团有限公司;
省外经贸厅负责处理四川亿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脱钩处理中,涉及重大问题,主管部门必须请示省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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