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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中央和省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和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要向社会公布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对涉及农民的收费,要公布项目和收取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认真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的后续工作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努力工作,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胜利。但是,要完全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大量的后续工作要做,尤其是清欠、变现、兑付等遗留问题需要进一步处理和解决。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民间信贷的引导和管理,化解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化解农村金融风险。要在基本兑付完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资金,实现政府承诺,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要狠抓借款回收、管好盘活遗留资产,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在资产变现过程中,要严格区分农村合作基金会和乡镇农经站的财产产权关系。不得因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而非法拍卖、侵占、平调确属乡镇农经站的财产。已经出现非法拍卖、侵占、平调乡镇农经站财产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的要求,立即纠正,确保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机构的稳定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搞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建立资产产权登记、审核、评估和检查制度。当集体资产因拍卖、转让或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集体资产拍卖或转让收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挪用、私分、哄抢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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