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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五、引入市场机制,药品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所列药品及少量特殊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其中甲类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执行国家计委统一定价,乙类药品由省物价局定价,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可低于政府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销售药品。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缩小现行流通差率总水平,降低批发企业、零售单位加价率,减少药品流通中间费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对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的药品按照社会先进成本定价,促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降低成本,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建立价格灵敏反应机制,适当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完善药品价格市场监测体系,使政府定价更加及时地反映市场供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并对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逐步实行由生产企业将建议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包装上的办法。
  十六、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认真执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暂行规定》,新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一个二类以上新药(中药两个三类以上),必须通过GMP认证。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按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推行药品GMP认证工作。2000年底完成大容量注射剂、粉针剂的GMP认证工作,2002年底完成小容量注射剂的GMP认证工作,对超过期限仍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其《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取消其相应的生产项目。通过GMP认证促进药品生产结构的调整。支持建立以生产企业为依托,面向市场的新药研究开发机构,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进程。鼓励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等方式,积极发展“产、学、研”结合的大型集团。
  十七、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多种形式,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公司,建立商贸、工贸或科工贸相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逐步减少批发企业数量,鼓励药品经营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将其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积极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的连锁化经营,开展药品零售跨区域连锁经营试点工作,提高药品经营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争取用3—5年左右时间,重点培育几家网络健全、管理规范的跨省跨区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各地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国家批准的跨省和省上批准的跨区连锁试点企业在本地建立药品零售连锁网点,要优先审核颁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不得拖延或拒绝。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时,应优先选择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城镇新开办的其他形式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控制。开展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从2000年四季度起,在省级医疗机构进行试点,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选择医疗机构试点。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招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经省级药品监督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认定,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可选择常用量大的品种起步,逐步扩大招标的品目数量和规模。各级卫生、物价、经贸、药品监督、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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