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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二、规范财政对卫生事业的补助政策。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各级政府要规范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办法,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补助项目主要包括卫生执法监督和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重要医学科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补助资金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式核定。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要通过项目建设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给予扶持。对于因处理突发事件造成的医疗欠费,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卫生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其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给予补助,由同级财政预算和预防保健机构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取得的业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补助项目主要包括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重点学科研究和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对基层医疗机构以定额补助为主,补助经费主要根据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任务核定,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十三、实行适应医疗机构改革和发展需要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依法纳税,并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取消政府定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和调整部分主要医疗服务项目的指导价,其他由市、州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同时征求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要根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制定和调整。在改革的过渡时期,可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综合考虑医疗成本、财政补助和药品收入等因素,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并对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中医、民族医的技术服务价格在政策上适度倾斜。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制定不同的指导价格,引导患者合理分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可适当高于医疗服务成本,浮动的幅度也可适度放宽。省物价、财政、卫生、中医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改《四川省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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