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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十二月十六日 川府发〔2000〕50号)


  省政府同意省政府体改办等13部门关于《四川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批转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省政府体改办、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人事厅、
       省编办、省药品监督局、省中医管理局、省物价局、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引入竞争机制为核心,着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坚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配套衔接,同步推进。兼顾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注重改革、发展、稳定的结合。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
  二、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要率先启动,全面推行。甘孜、阿坝、凉山自治州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原则上应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实施。在改革中,应考虑中医、民族医以及传染病、精神病、肿瘤、儿科等专科医院的特殊性,在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对于目前还难以普遍推行的改革措施,可先进行试点探索。
  三、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准入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积极探索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多种形式和投资来源的多种渠道,鼓励兴办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机构,并在政策上一视同仁,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格局。
  四、保障病人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和医疗收费的知情权。在城镇医疗机构全面推行“病人选择医生”的改革。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门诊患者可以持医生处方在定点医院的药房或定点药店购药。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增加医疗收费的透明度。医疗单位要把主要服务收费标准对外公布,实行医药收费查询制或清单制,方便患者和有关部门的查询和监督。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试行医疗服务质量定期公示制度,对每床日平均费用,平均每人次住院天数、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等主要指标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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