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1月12日通过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现将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以及取消的行政管理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条文公告如下:
一、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办法》、《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
二、将《
吉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九条中“年度检验”的内容删除。
三、将《
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第
十五条第四项、第
三十条、第
三十二条删除。
四、将《
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修改为:“各级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