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学习贯彻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
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1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学习贯彻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和贯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和省直机关党工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学习贯彻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
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的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直机关党工委
2000年12月)
11月22日,省政府公布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
《规定》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
《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
《规定》,充分认识
《规定》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和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规定》是规范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规章。其所确定的行政审批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禁止摊派制度、行政处罚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具体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是改善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根本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站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从发展经济的大局出发,认真学习
《规定》,全面深刻地领会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实施
《规定》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切实抓好
《规定》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