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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
 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1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已翻印下发,并在《吉林政报》第18期刊登),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贯彻《办法》的自觉性
  《办法》第一次以国务院文件发布,是迄今为止法律效力和权威性最高的公文处理办法。《办法》传达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公文处理方面的新要求,是新中国成立至今,半个世纪以来我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经验和制度的总结,是政府机关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有力措施,是行政机关在新时期、新世纪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基本保证,是每一个公务员(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特别是文秘工作人员进行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和准则。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切实执行《办法》是全省行政机关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各地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学习贯彻《办法》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办法》摆在“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高度来认识,要结合全国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的贯彻学习,安排组织机关干部学习、领会好《办法》,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抓好培训,强化《办法》的学习贯彻
  各地、各部门要把《办法》的培训学习作为落实“四政”方针的重要内容。要抽出一定的时间,组织好机关干部的培训学习。省政府办公厅在组织好本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的基础上,将举办市州政府办公厅(室)领导同志及文秘人员《办法》学习班,之后再分期分批举办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室主任及文秘人员参加的《办法》学习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凡有条件的市州和部门,都要分期分批培训文秘人员和机关干部。
  三、依照《办法》,制定和完善本机关的公文处理规定、制度《办法》是公文处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对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各地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办法》统一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要依照《办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结合本机关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有关的具体规定、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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