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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加强煤炭运销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
 关于加强煤炭运销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0〕4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加强煤炭运销管理的有关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煤炭运销管理的有关意见
           (省经贸委 2000年11月)

  为了加强煤炭总量控制,贯彻国家关井限产要求,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维护煤炭产需双方合法利益,保持省内重点煤矿的稳定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现就加强煤炭运销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煤炭产需衔接
  (一)将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列为全省重点调度的煤炭生产企业,其年度煤炭生产总量的75%,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煤炭局,协调省电力公司、用煤大企业及财政拨款单位统一组织产需衔接,其余25%由市场调节,以保证省内国有重点煤矿产销基本平衡。
  (二)我省每年消耗煤炭的50%需从外省调入,为使外省优质煤有序进入我省市场,由省经贸委负责与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协调办公室建立联系协调制度,本着规范运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促进省际之间的煤炭产需衔接。
  二、加强煤炭交易的统一管理
  (三)煤炭交易:全省电厂用煤由省煤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产需双方年度统一订货。在省内主网电厂燃用省内煤总量中,省内国有重点煤矿的比例要达到80%。
  对省内年耗煤2万吨以上、有支付煤款能力的大企业实行比例控制,年消耗省内煤比例达到50%左右,具体数量可根据用户锅炉情况由省煤炭管理办公室协商有关部门确定。财政拨款单位消耗省内煤的比例,争取达到40%。
  每年全国煤炭交易订货会议前,省电力公司、各大企业和省煤炭局须将拟订购煤炭的合同数量和省内国有重点煤矿拟承接的合同数量,报省煤炭管理办公室,由省煤炭管理办公室在全国订货交易会上组织产需双方衔接落实。省内用煤大企业比价采购要接受省煤炭管理办公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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