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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十五、省信息产业厅(原省无委会)(4项)
  (一)发放《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营许可证》。
  (二)发放《无线电发射设备准购证》。
  (三)经销无线电发射设备企业的年检。
  (四)注销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企业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十六、省农委(原省农业厅)(7项)
  (一)农作物新品种转让费的管理。
  (二)省种子总站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加工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三)核发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年审。
  (五)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印制包装袋的审批。
  (六)省种子管理部门对科研教学单位因科研教学需要生产未经审(认)定品种原种的审批。
  (七)农作物新品种的强制转让。
  十七、省水利厅(13项)
  (一)乡村经营的小水电站报废、拆除或撤销的批准。
  (二)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的单位的资质认证。
  (三)开采砂石逾期未缴纳管理费的日加收5%滞纳金。
  (四)发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施许可证。
  (五)发放水利施工许可证。
  (六)乡(镇)政府对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证明。
  (七)捕捞许可证没有进行年检的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八)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对渔业船舶申请作业的审核。
  (九)对不服从检查和违规违章作业的渔业船舶给予其警告、罚款、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的处罚。
  (十)发放凿井证书。
  (十一)外地井队或个人钻机进入项目区打井的批准登记。
  (十二)外地或个人打井队进入打井市场的资质审查。
  (十三)发放机(电)井使用证。
  十八、省林业厅(3项)
  (一)发放准猎证。
  (二)发放饲养、繁育林蛙许可证。
  (三)自留山使用者采取封山育林措施的批准。
  十九、省文化厅(3项)
  (一)对违反文化经营管理规定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二)文物拍卖活动的批准。
  (三)对违反文物拍卖法律行为的给予警告、撤拍、罚款、没收其拍卖文物或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二十、省卫生厅(19项)
  (一)对买卖、冒用、伪造、涂改《护士执业证书》的给予缴销、罚款。
  (二)对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而从事护士工作的责令停止工作、补办执业注册手续。
  (三)对护士注册时提供伪假资料和证明的给予不予注册、没收资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配制生产灭鼠、卫生杀虫药许可证的复审。
  (五)药品检验不合格者撤销许可证。
  (六)发放《吉林省护士执业许可证》。
  (七)对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业的给予取缔和对用人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罚款的处罚。
  (八)对高价倒卖狂犬病疫苗或将疫苗转到外省的收缴非法所得。
  (九)索取和查验外地产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吉林省卫生质量检测合格证》。
  (十)颁发测尘技术人员合格证书。
  (十一)发测尘人员证。
  (十二)换发《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
  (十三)换发《放射工作人员证》。
  (十四)被检测单位和个人收取滞纳金。
  (十五)初次从事粉尘作业职工的合格证发放。
  (十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备案。
  (十七)换发《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十八)换发使用全国统一的卫生许可证。
  (十九)省外一次性消毒湿巾在我省销售的批准。
  二十一、省广电局(原省广电厅)(14项 )
  (一)核发《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检查证》。
  (二)对从事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和卫星地面站安装单位未经备案或持有越权发放的许可证的给予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年检。
  (四)对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单位违反设计安装有关规定给予扣缴许可证、没收安装设施、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五)对违反有线电视宣传和节目管理规定的给予没收播映设备及非法节目带,取消自办节目权利的行政处罚。
  (六)对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拒不接受年检的吊销许可证、查封设备。
  (七)对没有做好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工作的吊销许可证。
  (八)录像片准映证发放。
  (九)专业性音像资料有偿服务的审批。
  (十)音像出版社、录音磁带批发单位录制、复录活动的审批。
  (十一)录音录像出版物的审查。
  (十二)发放《摄录像业务专营许可证》。
  (十三)编印、翻录内部音像资料准印证发放。
  (十四)在广播电视工作中核查居民身份证。
  二十二、省环保局(14项)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锅炉设备的行政处罚。
  (二)发放锅炉设备消烟除尘合格证明。
  (三)发放民用采暖锅炉使用前及工业用锅炉维修改造后的使用合格证。
  (四)对锅炉设备经检测不合格、排污超标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封炉的处罚。
  (五)发放机动车船尾气监测许可证。
  (六)发放机动车船尾气排放合格证。
  (七)发放机动车尾气治理维修资格牌证。
  (八)发放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许可证。
  (九)省内生产的锅炉设备新产品定型前的审查。
  (十)发放锅炉设备新产品环境保护合格证。
  (十一)购置省外锅炉设备须持有设备制造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明。
  (十二)生产、销售汽车污染控制产品的认定。
  (十三)发放机动车尾气治理维修资格牌证。
  (十四)发放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试用证。
  二十三、省统计局(1项)
  计划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房地产项目、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建设项目发放《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证》。
  二十四、省工商局(4项)
  (一)对外出异地经营的私营企业发放外出经营证。
  (二)个体户缴费情况登记证。
  (三)个体户发照前进行教育。
  (四)冒用他人名称的个体户、私营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五、省新闻出版局(6项)
  (一)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没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二)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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