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二十五)银行系统保卫干部选调任免的同意。
  (二十六)发放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标志牌。
  (二十七)公安派出所对租赁的房屋的年审。
  (二十八)单位承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的备查。
  (二十九)发放旧货业治安管理合格证。
  (三十)跨地区进行旧货收购的批准。
  (三十一)发放旅馆业登记证。
  (三十二)旅馆业已经培训上岗人员的定期考核。
  (三十三)对违反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的吊销《营业性射击场许可证》。
  六、省民政厅(6项)
  (一)殡葬服务单位殡葬服务资格的年度检验。
  (二)从事殡葬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三)发放《殡葬服务证》。
  (四)生产经营殡仪用品的批准。
  (五)注销不能履行责任、义务的福利企业证书。
  (六)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审查同意。
  七、省司法厅(6项)
  (一)发放《公证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公证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年度注册。
  (三)公证员违反《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惩戒的暂行规定》,注册机关收回《执业证》的处罚。
  (四)三年内两次延缓注册的公证员,注册机关收回《公证员执业证》的处罚。
  (五)不予注册、暂缓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收回《法律服务执照》。
  (六)对私自办案并收取费用的注销其《法律服务执照》。
  八、省财政厅(含原省国有局)(3项)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年度检验。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处罚。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
  九、省人事厅(15项)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重新调整工作单位的审批。
  (二)人事代理工作的批准。
  (三)农林牧渔行业干部调出本行业的批准。
  (四)年度干部调动计划的审核。
  (五)刊发在职培训班广告的批准。
  (六)在职干部培训证书(学习证明)的验印。
  (七)硕士或博士考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
  (八)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计划进修的给予扣发奖金、停止福利待遇以及行政处分。
  (九)发放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的审批。
  (十一)面向社会招生举办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的审核。
  (十二)刊发计算机培训广告的审批。
  (十三)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的审批。
  (十四)企业、事业(自收自支)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的审定。
  (十五)企业、事业单位职务数额的审批。
  十、省劳动保障厅(原省劳动厅)(35项)
  (一)对未经审批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处罚。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区域劳动力单位的处罚。
  (三)对擅自从事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就业中介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处罚。
  (四)对盗印、伪造、倒卖流动就业证、卡的组织和个人的处罚。
  (五)农民和外埠劳动力进城务工,到劳务市场管理服务机构领取《劳务许可证》。
  (六)农村和外埠劳动力承包工程的审批。
  (七)农村和外埠劳动力承包劳务项目的审批。
  (八)招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单位、个人和求职者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审查备案。
  (九)对擅自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罚款。
  (十)技工学校学制延长或缩短的批准。
  (十一)技工学校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专业(工种)学制的批准。
  (十二)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的备案。
  (十三)技工学校自编或选编教材的备案。
  (十四)颁发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培训《合格证书》。
  (十五)技工学校培训在职职工的同意。
  (十六)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的批准。
  (十七)技工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的批准。
  (十八)技工学校开设高级技工班的批准。
  (十九)发放《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二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年检。
  (二十一)对外承包劳务企业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合同的鉴证。
  (二十二)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与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审核认定。
  (二十三)对未申领就业许可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开展公民境外就业服务业务机构的备案。
  (二十五)对未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罚款。
  (二十六)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备案。
  (二十七)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备案。
  (二十八)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备案审查。
  (二十九)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全民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实行分级管理的审批。
  (三十)特殊情况需在异地开设工资现金帐户的审批。
  (三十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收入水平的确定及晋升工资的审核。
  (三十二)企业工资总额包干的审批。
  (三十三)对国有企业和当事人违反工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罚款。
  (三十四)新技术企业所需劳动力指标的核准。
  (三十五)新技术企业工资指标的核准。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原省土地局)(1项)
  农村居民的住宅超占面积按临时用地的处理。
  十二、省建设厅(5项)
  (一)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不签发开工许可证。
  (二)省内施工企业出国承包工程或输出劳务的资格审查。
  (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查。
  (四)《中标通知书》的签发。
  (五)《施工合同》的审定。
  十三、省交通厅(10项)
  (一)对违反公路客运乘务工作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对长期拖欠、不缴纳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扣留行车牌证、驾驶证。
  (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服务签订合同前的审批。
  (四)无高速公路建设附加费缴讫证的终止运行。
  (五)核发高速公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证。
  (六)公路客运站以外车辆《进站协议书》的批准。
  (七)公路客运站以外车辆进站收取劳务费的批准。
  (八)对违反公路客运站管理办法的罚款。
  (九)对违反公路客运站管理办法的没收非法收入。
  (十)对违反公路客运站管理办法的责令停业。
  十四、省信息产业厅(原省电子局)(4项)
  (一)从事电子产品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审批。
  (二)从事电子产品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技术资格的年检。
  (三)从事电子维修人员的培训和发证。
  (四)电子产品维修培训办学单位刊发招生广告的审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