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测绘任务的测绘登记。
(五)地图印刷前的审查、批准。
(六)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及拆迁测绘标志的批准。
四十二、省残联(1项)
发放《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十三、省国防工办(3项)
(一)经营民爆器材和申请民爆器材直达用户的审批和资格的年度复审。
(二)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向用户销售产品的批准。
(三)民爆器材购销合同的鉴证。
四十四、省地震局(6项)
(一)发放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
(二)外省来我省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资格验证。
(三)同一抗震设防小区相邻工程抗震设防不再作抗震评价的批准。
(四)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准。
(五)在地震观测台、站限定区域内建设的批准。
(六)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规定的处罚。
四十五、省气象局(1项)
市、州、县对施放氢气飞行器的审批。
四十六、省国税局(12项)
(一)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和纳税申报及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情况的检查。
(四)对私印发票、丢失发票造成偷税和骗税后果的行政处罚。
(五)涉外企业年度财产三十万元以上的损失,允许其在交纳所得税前列支的审批及该企业支付给职工工资、福利费的审批。
(六)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所得税、延长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时间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及缩短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批。
(七)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
(八)纳税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核定。
(九)申请调整纳税定额的审查和申请注销征期核定营销额的审批。
(十)经营人或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税务登记。
(十一)纳税人经营资金、货物、商品、原材料库存的检查。
(十二)对无故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或拒绝接受限期催缴通知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十七、省乡企局(1项)
乡镇企业新上的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审批。
附件二: 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取消的
行政管理项目目录(277项)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原省计划委员会)(3项)
(一)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二)大中型、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的登记备案。
(三)大中型、省重点建设项目不公开招标的批准、备案。
二、省经贸委(9项)
(一)废金属加工网点的确定。
(二)跨市(州)、跨省签订的废金属串换合同的签证。
(三)核发《吉林省再生资源经营加工许可证》。
(四)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批。
(五)能源利用监测不合格单位的行政强制措施。
(六)对未经批准运出省的废金属予以没收。
(七)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安全技术认证证书》发放。
(八)建筑施工企业的《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发放。
(九)《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证书》发放。
三、省教育厅(原省教委)(4项)
(一)义务教育规划的批准和备案。
(二)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审批。
(三)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的验印。
(四)颁发企业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省科技厅(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18项)
(一)技术经纪人的年审。
(二)引入种用实验动物的登记注册。
(三)民营科技企业技术资格的年度审查。
(四)科研机构经费包干额度的核定。
(五)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奖金审核。
(六)重点新产品的鉴定或验收。
(七)重大新产品延长试销期的批准。
(八)民营科技人员出国考察的审批。
(九)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审批和验收。
(十)厂办科研机构进入技术市场的批准。
(十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创办非独立核算技术开发咨询机构审批。
(十二)事业单位转企业法人应交纳企业所得税返还的审查批准。
(十三)农业科研单位引进、培育的新品种和自制的专用肥、配方农药进入销售渠道的鉴定、批准。
(十四)专利许可合同的审核。
(十五)专利许可合同结算领取个人报酬的审核。
(十六)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科研津贴、奖励的批准。
(十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利检索报告的审核。
(十八)对实验动物工作单位违反管理办法的罚款。
五、省公安厅(33项)
(一)核发准许从事技防专业证书。
(二)获得从事技防专业证书的企业在省内各地从事技防业务的备案。
(三)技防设施项目审查验收报告副本的备案。
(四)对擅自使用无质量认可标志技防产品的封存、停止使用产品的处罚。
(五)发放《建筑装饰材料防火性能鉴定合格证书》。
(六)对未按规定办理安装技防设施的审查、批准和验收手续,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实施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
(七)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教练员证》。
(八)机动车教练员的培训。
(九)机动车教练员证的审验。
(十)发放《封闭、挖掘、施工占用道路许可证》。
(十一)对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给予收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十二)特殊情况下建筑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送国家检测中心检测的同意。
(十三)外省厂家在我省销售的建筑装饰防火材料的认可。
(十四)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港澳台或国外生产的建筑装饰材料的批准。
(十五)发放《消防工程施工资质许可证》。
(十六)取得资质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市、州消防机构的备案。
(十七)消防工程施工资质许可证的年度审查。
(十八)对将消防工程转包、分包给没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许可证的吊销资质许可证。
(十九)对不具备消防工程施工条件的吊销资质许可证。
(二十)对消防工程不合格的吊销资质许可证。
(二十一)消防工程所用的消防产品必须是消防监督机构允许销售的产品。
(二十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年度审查。
(二十三)维修后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验收。
(二十四)用于检测、维修的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须经省消防监督机构指定的部门进行型式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