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交易的确认、验证盖章。
(二)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的备案。
(三)企业主体变更的审批、登记。
(四)企业使用名称的核准。
(五)设立公司的登记。
(六)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年检。
(七)个体户使用名称的审核、登记。
(八)个体户、私营企业停歇业的审批。
(九)个体户、私营企业停歇业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批准。
(十)个体户、私营企业连续停业六个月后申请经营的开业登记。
(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审核。
(十二)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登记。
(十三)企业类型变更的批准、登记。
(十四)对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十五)对违反注册资本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十六)对违反个体户、私营企业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十七)“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审批、命名和发证。
(十八)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发证。
二十六、省新闻出版局(9项)
(一)各出版社书号和相应图书条码的审批。
(二)地图编制出版的审核。
(三)图书重大选题的备案与审核。
(四)对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给予没收电子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音像出版单位年度出版选题计划的审批和认定。
(六)音像制品加工复制委托书的备案。
(七)音像制品选题制作的批准。
(八)省内图书出版社配书出版音像制品的审批。
(九)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批准和发放《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
二十七、省质监局(11项)
(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内部石油计量员的培训、考核。
(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的审查、发证。
(三)计量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四)颁发计量合格证书的审批。
(五)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审批。
(六)进口机电设备产品的审查、备案、发证。
(七)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八)发放信息卡人员的岗前培训。
(九)压力管道安装开工报告和质量监督检验方案的批准。
(十)E2级锅炉厂必备条件的审查。
(十一)发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制造许可证。
二十八、省药监局(2项)
(一)审批发放《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生产已有国家标准、部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的审批。
二十九、省旅游局(4项)
(一)旅游经营单位的旅游安全审查。
(二)对未经旅游安全审查擅自经营旅游业务的罚款。
(三)试办省级旅游渡假区的审批。
(四)旅行社经理、财务人员、导游和领队的持证上岗。
三十、省粮食局(6项)
(一)发放个体工商户代销食盐许可证。
(二)发放食盐准运证。
(三)企业购进各类用盐及转让生产用盐的批准。
(四)开办以盐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的同意。
(五)从事食盐运销经营业务的同意。
(六)对违反盐业法规的处罚。
三十一、省外事办(省侨办)(2项)
(一)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
(二)发放《归国华侨证》。
三十二、省物价局(3项)
(一)《收费许可证》的年审。
(二)估价鉴定人员的培训及核发《估价鉴定资格证》。
(三)企业自主定价药品的登记和备案。
三十三、省开发办(3项)
(一)开发区管委会对外商投资企业、补偿贸易和对外加工装配项目的审核。
(二)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3000万人民币以下基本建设项目、1000万人民币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备案。
(三)开发区管委会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的报批。
三十四、省人防办(5项)
(一)拆除人防工程的批准。
(二)使用人防工程期间转让或改变用途的批准。
(三)改变人防工程平面布局的批准。
(四)暂停使用或移动警报器位置的批准。
(五)新建民用建筑建或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三十五、省轻工行管办(3项)
(一)改变芦苇用地用途的审核同意。
(二)芦苇防火期内用火活动的审核同意。
(三)对违反芦苇资源管理办法的处罚。
三十六、省贸管办(6项)
(一)设立畜禽屠宰厂(场)的审批。
(二)对违反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三)审查并发放经营化学危险物品许可证。
(四)设立拍卖企业的审批。
(五)发放《拍卖业许可证》。
(六)变更拍卖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备案。
三十七、省食品行管办(3项)
(一)经营甜菜种子的批准。
(二)甜菜新品种的审定及发证。
(三)从国外引进甜菜种子用于生产的批准。
三十八、省牧业管理局(5项)
(一)在草原上割灌木和芦苇、挖药材和野生植物、刮碱土、挖肥土和沙土、淘砂金的批准。
(二)对未经同意在草原上放牧、打草、搂草、割灌木和割芦苇、挖药材和野生植物、刮碱土、挖沙土和肥土、淘砂金的行政处罚。
(三)核发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
(五)核发《兽医从业许可证》。
三十九、省档案局(1项)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
四十、省煤炭局(5项)
(一)对违反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审查规定的处罚。
(二)乡镇集体煤矿、个体煤矿矿长资格审查。
(三)乡镇集体煤矿和个体煤矿矿长资格的审查、考核结果的备案。
(四)发放乡镇集体煤矿、个体煤矿矿长证照。
(五)煤矿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培训和考核发证。
四十一、省测绘局(6项)
(一)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核。
(二)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的资格审查并核发《测绘资格证书》。
(三)《测绘资格证书》的年检、复查和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