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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十一)发放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十二)利用林地栽种人参的审批。
  (十三)生产经营、运输林木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
  (十四)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间伐或小面积皆伐被病虫危害的树木时的现场鉴定。
  (十五)对违反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管理法规的处罚。
  (十六)发放采伐许可证。
  (十七)发放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八)在森林铁路用地进行建设的批准。
  (十九)在划定的保护森林铁路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放牧、耕种、堆放柴草、修建房屋和水渠及渔塘的批准。
  (二十)因勘察设计、开矿和工程建设需要砍伐自留山林木或占用自留山的批准。
  (二十一)发放自留山使用证。
  (二十二)在林地上开展沟系开发和林粮、林药、林菜、林果等间作的批准。
  (二十三)发放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十九、省文化厅(4项)
  (一)文物拍卖资格的审查同意、领取《文物拍卖经营许可证》。
  (二)文物拍卖标的的鉴定许可。
  (三)从事舞厅、音乐茶(餐)座、桌(台)球室电子游戏厅、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批准、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审批、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十、省卫生厅(36项)
  (一)预防接种事故认定。
  (二)各项卫生防疫监督监测。
  (三)天然矿泉水及水源卫生监测。
  (四)集中式供水水质的检验。
  (五)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质量监测。
  (六)有产生粉尘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工程项目的批准。
  (七)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与监测。
  (八)测尘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
  (九)对违反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的实施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停业整顿。
  (十)发放《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及其年度登记。
  (十一)审核、发放《护士执业证书》。
  (十二)境外来我省的护理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核。
  (十三)对单位和吸烟者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罚款。
  (十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校验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五)医疗机构的评审。
  (十六)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
  (十七)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八)医疗事故的登记。
  (十九)灭鼠、卫生杀虫药的检验。
  (二十)配制生产灭鼠、卫生杀虫药许可证的发放和索证。
  (二十一)妇幼保健保偿服务的审批。
  (二十二)《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变更。
  (二十三)有害电磁辐射单位和有害电磁作业场所及人员的监督、监测、监护。
  (二十四)护士执业注册。
  (二十五)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的审批。
  (二十六)护士在执业中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给予警告,中止注册、撤销注册的行政处罚。
  (二十七)生产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单位和生产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单位初审及初审后的申请书、办证跟踪卡、所需具备的资料及产品的审核、检验、抽检。
  (二十八)发放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许可证》。
  (二十九)发放从事电磁辐射人员健康证。
  (三十)签发矿泉水生产《卫生许可证》。
  (三十一)从事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
  (三十二)审批、发放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
  (三十三)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测和审查。
  (三十四)供水管水人员的培训。
  (三十五)供管水人员体检合格证发放。
  (三十六)发放《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及其年度登记。
  二十一、省审计厅(2项)
  (一)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来源的审查。
  (二)对违反审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十二、省广电局(28项)
  (一)进入广播电视保护区的批准。
  (二)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
  (三)有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点火烧荒的同意。
  (四)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区内架设通讯和电力线路的同意。
  (五)在广播电视设施有关技术要求范围内修建电气铁路、高压变电所的同意。
  (六)在广播电视专用架空线路上挂接嗽叭或其他收音和放音设备的批准。
  (七)转让、买卖国家投资或集体兴建的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
  (八)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和卫星地面站安装许可证》的审批。
  (十)审批发放《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十一)审批发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十二)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单位跨地区承揽工程的备案。
  (十三)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外电视节目或图文信息的审批。
  (十四)有线电视台播放节目的审批,核贴《吉林省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
  (十五)承担有线电视设计、施工任务单位的审批。
  (十六)有线电视设计、施工方案审批。
  (十七)发放《有线电视设施验收合格证》。
  (十八)乡村有线广播电视网的检测。
  (十九)审批、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二十)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年度核检。
  (二十一)审批、发放《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十二)年检不合格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注销其许可证。
  (二十三)颁发《吉林省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证书》。
  (二十四)颁发《乡镇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二十五)设立乡(镇)有线电视站,颁发《乡(镇)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二十六)乡(镇)有线电视工程的检测、验收。
  (二十七)审批发放《有线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二十八)有线电视的共用天线系统的审批和验收。
  二十三、省环保局(9项)
  (一)对违反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的处罚。
  (二)停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设备。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申请使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登记。
  (五)烟尘控制区达标的检查验收。
  (六)生产、销售和使用环保产品的认定和发放环保产品认定书。
  (七)进口、经营废物的检查。
  (八)废物进口单位或利用单位进口废物的初审。
  (九)企业二氧化硫污染源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省统计局(2项)
  (一)各部门和各单位制发统计报表的审批或备案。
  (二)核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上岗证书。
  二十五、省工商局(1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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