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
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于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些文件中的某些行政管理项目已经不适应现实的要求,为了给我省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对于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本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这些文件中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具有积极作用的567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保留;对于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给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增加不合理负担的、管理程序繁杂的以及过时的295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取消和暂缓执行。
为了便于全社会的了解和掌握,现将保留的以及取消和暂缓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的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公布。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以及2000年以前公布的省政府规章中规定的以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审批发证类、培训备案类、强制措施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管理项目,凡是未列入本决定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中的,一律停止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今后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发文恢复执行。本决定中暂缓执行的项目,待国家清理文件后,保留该项目时再恢复执行。如有违反本决定、继续执行或者擅自恢复执行未列入保留项目目录的,省政府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对于本决定的执行情况,省政府将适时进行抽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有权举报(举报受理单位:省政府法制办,举报电话:0431-2725553)。
附件:一、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567项)
二、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中取消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277项)
三、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中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18项)
附件一: 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
文件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567项)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8项)
(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包括厂址选择)、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审批和重大项目稽察。
(二)用省财政性资金(包括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建设的基建项目审批。
(三)用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财产设立境外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到特定国家、地区设立企业的审批。
(四)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的审批。
(五)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报告的审批。
(六)利用外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审批。
(七)重要农产品进出口配额的审批。
(八)第三产业贷款贴息项目的审批。
二、省经贸委(13项)
(一)新组建企业集团的审批。
(二)《吉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原有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的确认。
(三)吉林名牌产品的审定、批准和发证。
(四)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其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备案。
(五)新产品的审查、发证。
(六)废金属运出省的审批。
(七)核发《煤炭经营许可证》。
(八)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审批。
(九)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十)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批准和检验。
(十一)发放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十二)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
(十三)企业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
三、省教育厅(14项)
(一)举办职工高中班的审批。
(二)省教委对教学成果奖励的批准。
(三)城市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
(四)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审批。
(五)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
(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的审查。
(七)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的审批、发许可证。
(八)违反《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九)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的审批、发证。
(十)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办学广告的审批。
(十一)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审批。
(十二)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同意和发证。
(十三)省教育厅对出国人员学历的审核。
(十四)普通高等学校设函授站的登记。
四、省科技厅(23项)
(一)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的认定及停业和歇业的备案。
(二)科研单位申请项目资金的审批和改变科研项目资金用途的批准及项目的验收。
(三)科研单位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科研开发经营活动的同意。
(四)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或技术开发计划的批准。
(五)重点科研项目单位从结余项目经费中提取奖励的审核。
(六)对外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审批。
(七)重点新产品申报的审查。
(八)省级科研机构申报项目的规模、实现条件、项目预算、预期效益的审核。
(九)省级科研机构项目资金改变用途和资金转入下一年使用的批准。
(十)省级科研机构使用资金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
(十一)省内企业同国外经济组织签订开发合同时对专利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审核。
(十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涉及专利许可或转让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备案。
(十三)国有科研机构合并、兼并、撤销或隶属关系改变的审批。
(十四)合作研究珍贵、濒危和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外流的审查。
(十五)省属科研机构的资产登记。
(十六)企业开发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新产品试销价格的备案。
(十七)技术经纪人的培训考核。
(十八)技术经纪资格证书发放。
(十九)成立技术经纪机构的审批。
(二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剽窃他人成果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撤销奖励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科技贷款项目申报和计划下达的审查、审定、审核以及项目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