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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根据政府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对于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的深化,其中有些文件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了。有的年代久远,管理措施已不适用;有的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有的管理规范与新的规定相抵触;有的内容不合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了一些不合理的负担;有的办事程序繁琐,不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有的管理权力交叉,实行多头管理,当事人无所适从。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本次废止省政府规章8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7件、省政府部门文件120件。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一、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件)


     二、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7件)
     三、第二批废止的部门文件目录(120件)

附件一: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件)




序号    名  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政发〔1989〕40号   省政府
   《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2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1991年省政府第51号令  省政府
3  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1992年省政府第57号令  省政府
   办法
4  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 1993年省政府第10号令  省政府
   保险办法
5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1994年省政府第17号令  省政府
   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6  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 1994年省政府第18号令  省政府
   管理办法
7  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1995年省政府第33号令  省政府
   管理办法
8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1997年省政府第85号令  省政府
   《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
   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
   格证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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