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的名义召开。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会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由部门承办的会议,如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要在会议方案中明确,履行呈批手续。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简文件
(一)要继续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省政府发文的通知》(吉政发〔1992〕32号),严格控制发文升级,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严格控制重复性发文,减少例行公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
(二)要充分发挥《吉林政报》这一政府文件标准文本的作用。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无密级的普发性文件,全部在《吉林政报》上刊登。按规定印发的少量文本,只发市州、县(市)政府和内容涉及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一份。
(三)要加大电子公文传输的力度。今后需翻印的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内部情况通报》、《参阅文件》除带有密级的外,均通过电子公文形式传输下发,取消纸质发文。
(四)各部门要在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和减少审批事项上多下功夫。在此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把本部门的发文总量减下来。要严格控制向地方政府发文。除与地方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各市州、县(市)政府发文。
(五)严格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发文。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行文。代表吉林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冠有“吉林省”字样的部门内设机构,可以对外行文,但必须严格限定在职责范围内。各部门要加强对内设机构发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对外的行文,要立即予以撤销。
(六)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省政府;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七)要认真做好各种简报的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大力压缩简报的种类和数量。一个部门应集中力量办好一种简报。简报的内容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要尽量利用信息报送渠道反映情况,凡可以通过网络传递的,不再以纸质形式传递。
三、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控制和解决“文山会海”问题。今后,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召开全省性会议和印发文件的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省政府办公厅要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各部门召开全省性会议和印发文件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